近日,廣東省生態環境廳發布一則主題為“VOCs總量控制包括無組織排放量嗎?”互動交流,具體如下:
問:VOCs總量控制包括無組織排放量嗎?
答:您好。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指南 總綱》,污染物排放量的統計包括有組織、無組織,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由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具體規定。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VOCs排放量包括無組織和有組織排放,建議按照《關于指導大氣污染治理項目入庫工作的通知》(粵環發〔2021〕92號)關于廣東省工業源揮發性有機物減排量核算方法(試行)進行VOCs排放量計算。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編者注:廣東省廳在幾年前就發布了《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做好重點行業建設項目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指標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第四條:對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的新、改、擴建項目,進行總量替代,按照附表1填報VOCs指標來源說明。
其他排放量規模需要總量替代的,由本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自行確定范圍,并按照要求審核總量指標來源,填寫VOCs總量指標來源說明。曾經就有留言曾問: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是單指有組織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還是指有組織排放量與無組織排放量之和大于300公斤/年?省廳答復:VOCs排放量大于300公斤/年,指有組織排放量與無組織排放量之和大于300公斤/年!因此,您都明白了嗎?